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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經開文〔2022〕49號 濮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關于印發《濮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籌備組),區直有關單位:
現將《濮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濮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2022年6月10日
濮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區級儲備糧的管理,確保區級儲備糧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保護農民利益,提高政府宏觀調控市場能力,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河南省儲備糧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級儲備糧,是指區管委會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區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應對自然災害或其它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區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區級儲備糧的規模根據我區儲備數量按城鎮人口和易受災人口3個月的基本口糧確定。
第五條 區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健全制度,嚴格管理,壓實責任,確保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費用。未經區管委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區級儲備糧。
第六條 區糧食部門負責區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對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區財政部門負責按照區管委會確定的區級儲備糧規模和品種,安排區級儲備糧購入資金貸款利息和保管費用。貸款利息按照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規定的一年期貸款利率如實補貼,儲備糧保管費用及輪換費用補貼參照市級儲備費用補貼標準執行,地方儲備糧補貼全部列入區財政預算,由財政足額撥付,利息及保管費用每季度撥付一次。輪換價差和動用價差虧損部分由區糧食部門和區財政部門審核報區管委會批準后,據實彌補。區糧食部門協調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濮陽市分行營業部按照國家儲備信貸管理政策及規定,安排區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區級儲備糧貸款、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銀行資金和財政補貼,不得以區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和清償債務。
第二章 區級儲備糧的計劃
第八條 區級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由區糧食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根據宏觀調控需要提出,報區管委會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區糧食部門根據區管委會批準的區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提出區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建議,并與區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濮陽市分行營業部聯合下達給具備承儲區級儲備糧條件的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具體實施。
第十條 區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區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根據區級儲備糧儲存年限和質量情況,提出區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報區糧食部門、區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濮陽市分行營業部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區級儲備糧輪換應遵循有利于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證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按實際情況,實行逐年分批次輪換或一次性輪換制度,原則上原糧輪換周期不得超過五年。區糧食部門負責對儲備糧的輪出時間、輪入時間、數量、質量進行監督。區級儲備糧在規定的輪換期間,貸款利息、承儲費用照常撥付。
第十二條 區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應當公開進行,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第十三條 輪換結束后,由輪換單位將輪換完成報告及入庫糧倉號、數量、產地、收獲時間、質量檢驗報告單等相關資料報區糧食部門,并將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告區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濮陽市分行營業部備案。對輪換工作經聯合驗收合格后,由區財政部門核發輪換費用。
第三章 區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
第十四條??區級儲備糧由具備條件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承儲。
第十五條 區糧食部門、區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濮陽市分行營業部聯合審核確定承儲企業,委托其承儲區級儲備糧。區糧食部門與承儲企業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承儲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區級以上地方儲備糧承儲資格的容量規模,倉儲條件符合《國家糧食儲藏技術規范》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等相適應的倉儲設施、設備;
(三)具有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四)具有檢測糧油質量等級和儲存品質必需的基本儀器設備和場所,具備檢測糧油儲存期間糧食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等手段和條件,具有糧情測控系統、機械通風系統和適合當地氣候環境條件的科學保糧手段,具有實現計算機聯網的設備和技術條件;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信用等級良好,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區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法規、政策、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各項管理制度,對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并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濮陽市分行營業部開設存款專戶;
(二)建立健全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三)對區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區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必須及時報告區糧食部門;
(四)按照區糧食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濮陽市分行營業部有關統計制度要求,定期統計、分析儲備糧的儲存情況,并將統計、分析情況報區糧食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濮陽市分行營業部。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區級儲備糧的數量,在區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換區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區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區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二)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區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三)擅自動用區級儲備糧;以區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蛘邔ν馇鍍攤鶆?。
第十八條 區糧食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會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濮陽市分行營業部定期或不定期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破產或出現其他情況不宜繼續承儲區級儲備糧的,其儲存的區級儲備糧應當及時調整到其他承儲企業。
第二十條 區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由區財政負擔。區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實行定額包干,由區財政負擔。區級儲備糧的輪換費用從輪換價差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區財政負擔。經批準動用區級儲備糧發生的差價虧損由區財政負擔,發生的差價盈余上繳區財政。區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輪換費用和占用貸款利息以及經批準動用區級儲備糧發生的差價虧損補貼,由區財政部門負責籌措,直接撥付到承儲企業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專戶。
第二十一條 區級儲備糧所需貸款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濮陽市分行營業部根據收購、輪換計劃和入庫成本及時、足額供應。區級儲備糧貸款實行錢隨糧走,庫貸掛鉤,專戶管理,??顚S?。
第二十二條 區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區財政部門會同區糧食部門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濮陽市分行營業部共同核定。區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區級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二十三條 實行區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具體辦法由區財政部門會同區糧食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濮陽市分行營業部制定。
第四章 區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區級儲備糧:
(一)本轄區內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需動用的;
(三)區管委會認為需要動用區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動用區級儲備糧,由區糧食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濮陽市分行營業部提出動用區級儲備糧的具體方案,報區管委會批準。動用方案包括動用區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區級儲備糧糧權屬區管委會。未經區管委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動用。區糧食部門、區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濮陽市分行營業部,根據區管委會批準的區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承儲企業具體實施。
緊急情況下,區管委會直接決定動用區級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
第二十七條 區級儲備糧動用后要按要求及時足額補庫,區糧食部門、財政部門會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濮陽市分行營業部提出補庫方案,報區管委會批準后,由區糧食部門組織承儲企業具體實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區糧食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政策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區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區級儲備糧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定期或根據需要對承儲企業進行財務審計,了解其財務、經營狀況;
(五)對違法違紀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在區級儲備糧管理工作中,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糧食部門責成該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限期改正;發現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解除承儲區級儲備糧委托承儲合同;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組織實施或者擅自改變區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
(二)入庫的區級儲備糧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標準要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和以舊頂新的;
(三)對區級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賬賬不符、賬實不符、虛報瞞報區級儲備糧數量的;
(四)發現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處理的;
(五)擅自動用區級儲備糧、串換區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區級儲備糧儲存地點和倉號的;
(六)以區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抵押或者清償債務的;
(七)違反區級儲備糧管理規定、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構成區級儲備糧潛在風險的;
(八)將區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造成區級儲備糧損失的;
(九)對區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造成影響的其它行為;
(十)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區級儲備糧貸款、貸款利息、保管費用等財政補貼的;
(十一)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